浙江出臺平臺企業競爭合規指引,點名大數據殺熟、“二選一”
8月24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出臺《浙江省平臺企業競爭合規指引》(下稱《指引》)。其中以“競爭合規風險識別”一章為《指引》的核心章節,涉及大數據殺熟、強制收集用戶信息、平臺“二選一”等多項平臺企業風險行為。
為預防和降低競爭合規風險,《指引》鼓勵平臺企業設置專門的競爭合規管理機構,推進競爭合規管理的數字化改革。
大數據殺熟、低價搶占市場均為高風險敏感行為
為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引導平臺企業加強競爭合規,浙江省市場監管局依據《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浙江省平臺企業競爭合規指引》。
據悉,《指引》共有三十條規定,分為總則、競爭合規承諾與合規管理、競爭合規風險識別、競爭合規運行、競爭合規保障、附則等六章,僅對平臺企業競爭合規作出的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強制性。
其中,“競爭合規風險識別”一章堪稱《指引》“重頭戲”,涉及多項涉及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平臺企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風險提示部分,《指引》首先列舉具有鮮明平臺企業特性的競爭違法行為。比如,利用平臺收集并且交換價格、銷量、成本、客戶等敏感信息;慫恿或者通過提供技術支持等方式幫助平臺用戶搬運其他平臺數據、音視頻內容。
又如,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編造用戶評價、刪除不利評價、流量造假、虛假增加訪問量、偽造物流單據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
還有,在提供網絡服務、網上購物等經營活動中,為招攬廣告客戶、提高網站知名度及提高登錄者的點擊率等商業目的,附帶性地提供超出法律規定限度的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行為。
此外,《指引》進一步點出具有平臺企業特性的高風險敏感行為,大數據殺熟、平臺“二選一”、惡意低價搶占市場、強制收集非必要用戶數據等做法均被納入其中。
比如,平臺企業利用資本、流量、數據等優勢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排擠競爭對手搶占市場。又如,平臺企業通過屏蔽店鋪、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限定交易,要求平臺內經營者在商品價格、數量等方面向其提供優于其他競爭性平臺的交易條件。
高風險敏感行為還包括,平臺企業強制收集非必要用戶信息或者附加與交易標的無關的交易條件、服務項目;平臺基于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等等。
不僅如此,平臺企業在規則、算法、技術、流量分配等方面設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礙,使交易相對人難以開展交易;以及控制必需設施,拒絕與交易相對人以合理條件進行交易的做法,同樣屬于高風險敏感行為。
反壟斷執法高度關注初創企業并購交易
壟斷風險方面,《指引》提示平臺企業不得與其他經營者達成、實施或者組織平臺內經營者達成、實施壟斷協議。壟斷協議不但包括書面、口頭等形式的協議、決定,還包括是雖未明確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通過數據、算法、平臺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
另外,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企業不得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在認定平臺企業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平臺企業銷售額、活躍用戶數、點擊量、使用時長、市場準入、技術壁壘、用戶多棲性、用戶轉換成本、用戶習慣,乃至平臺企業的知識產權以及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等因素,都將納入考量范圍。
需要注意的是,平臺企業因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而達成壟斷協議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仍應承擔法律責任。
經營者集中方面,達到申報標準的應當依法事先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涉及協議控制(VIE)架構的經營者集中,亦屬于反壟斷審查范圍。
《指引》特別提到,平臺企業收購初創企業或者新興平臺,即使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如果有事實和證據顯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反壟斷執法機構將會高度關注,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全球主要司法轄區都在加強監管平臺經濟領域的壟斷行為,并逐步呈現出監管常態化與執法嚴厲化的趨勢。
《指引》還提醒平臺企業積極了解有投資和貿易往來的國家或地區的反壟斷法規定,并隨時配合更新企業反壟斷合規制度。另外,在特定國家或地區習慣使用的商業行為模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并不一定合法。
為有效預防和降低競爭合規風險,《指引》鼓勵大型平臺企業設置專門的競爭合規管理機構。尚不具備條件設立專門競爭合規管理機構的平臺企業,由法務、風險防控等部門履行競爭合規管理職責,配備專職的競爭合規專員。
隨著數字經濟不斷發展,《指引》提及,平臺企業應推進競爭合規管理的數字化改革,通過數字化優化管理流程,記錄和保存相關信息。競爭執法機構也可以運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技術,加強對平臺企業競爭合規風險的實時監控和研判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