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萬元重罰大數據殺熟 《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審議通過
當你在下載安裝軟件時,如果不同意授權協議就不能使用?深圳將立法對此類APP霸王條款說“不”!6月29日,《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下稱《條例》)獲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擬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針對上述現象,《條例》規定,數據處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數據為由,拒絕向其提供相關核心功能或者服務。
此外,《條例》還有不少制度創新備受關注,例如大數據“殺熟”最高可罰5000萬元,自然人有權拒絕對其進行的用戶畫像和個性化推薦,明確處理個人數據“最小必要”原則等。
國內數據領域首部綜合性立法
大數據作為新的生產要素,已經上升到基礎戰略資源地位。但數據在賦能行業發展的同時,也引發了人們對個人隱私泄漏、數據安全問題的擔憂,亟需通過立法手段對數據確權、數據保護等問題予以規范。
事實上,從國家層面到各級政府,數據立法早已提上日程。今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正式出臺。北京、上海等地也啟動了數據立法。深圳作為先行示范區,也先行先試探索數據領域的立法。
據了解,深圳是全球重要的電子信息和數據產業基地,匯聚了超過300家大數據企業,基本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大數據產業鏈。但由于現階段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深圳的數字經濟發展也面臨著巨大挑戰,如數據交易機制不完善阻礙了數據交易的規模擴張、企業間數據不正當競爭糾紛多發等。
“亟需通過立法,規范數據要素市場化行為,推動數據的有序流動和數據產業的健康發展,促進數據要素市場的培育和發展?!鄙钲谑腥舜蟪N瘯üの嚓P負責人表示。
據介紹,不同于數據相關法律以及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規規章從涉及數據的某個具體領域制定單項、專門性數據規范的做法,《條例》內容涵蓋了個人數據、公共數據、數據要素市場、數據安全等方面,是國內數據領域首部基礎性、綜合性立法。
率先明確提出“數據權益”
數據確權的問題一直頗受爭議。雖然目前公眾對數據權屬問題的認識還不統一,難以通過地方性法規創設“數據權”這一新的權利類型,但是“個人數據具有人格權屬性”已經取得普遍共識,而且過往的一些司法判例也認可了“企業對其投入大量智力勞動成果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具有財產性權益”。
基于這一認識,《條例》率先在立法中提出“數據權益”,明確自然人對個人數據依法享有人格權益,包括知情同意、補充更正、刪除、查閱復制等權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其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及本條例規定的財產權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進行處分。
確立處理個人數據“最小必要”原則
如何平衡發展數字經濟與保護個人信息、數據開發利用與數據安全之間的關系,是此次立法最大的重點難點。
記者注意到,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馬化騰曾表示,“數字經濟治理是全球性挑戰。面對壟斷與競爭、數據與隱私、創新與發展、發展與共享等重大問題,需要堅持系統觀念,既不能放任負面效應無序泛濫,也不能將‘嬰兒和洗澡水一同倒掉’?!?/p>
發展與安全并重,無疑成為了數字經濟時代人們思考的共識。
對此,《條例》多項制度設計強化了個人數據的保護。例如,明確處理個人數據的基本原則,即目的明確合理、方式合法正當、最小必要、知情同意、準確完整和確保安全。
針對公眾普遍關注的最小必要原則的具體內涵,《條例》進一步明確,即限于實現處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圍、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處理個人數據,并列舉了五種符合最小必要原則的具體情形。
《條例》還規定,處理個人數據具有告知義務,應當在處理前向自然人告知數據處理者的基本信息,處理個人數據的種類、范圍、目的和方式,存儲個人數據的期限,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采取的安全保護措施,以及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行使權利的方式等事項。
同時,處理個人數據應當征得自然人的同意,在其同意的范圍內處理其個人數據,不得通過誤導、欺騙、脅迫等違背自然人真實意愿的方式獲取同意,并對同意規則的例外情形作出了規定。
自然人有權拒絕個性化推薦
“前不久剛和朋友聊天說要買粉底液,轉眼就有APP推薦各種品牌的粉底液和彩妝了?!笔忻顸S女士告訴記者,身邊不少朋友都有過類似的經歷,有時自己在網上搜索一款商品,很快也會在一些APP上收到相關廣告推送,仿佛被“偷聽”和“圍觀”了。
用戶畫像和個性化推薦的應用,為人們提供了更加精準、個性化的商品和服務,但同時也帶來了“信息繭房”、個人隱私泄漏等負面影響。
為了在盡可能尊重和保障自然人對處理其個人數據的決定權的同時,不阻礙用戶畫像和個性化推薦等新興數據應用技術的發展,《條例》首創性地規定,數據處理者可以進行用戶畫像和個性化推薦,但是應當明示用戶畫像的主要規則和用途;自然人有權拒絕對其進行的用戶畫像和個性化推薦,數據處理者應當為其提供拒絕的途徑。
《條例》還首次在國內立法中明確,除“為了維護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且征得其監護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進行個性化推薦。
APP不得“任性”拒絕向用戶提供服務
當在手機上下載安裝App時,一般會需要先閱讀《用戶服務協議》和《隱私政策》,并選擇“同意”和“已閱讀全部條款”,才能使用該App及其服務;如果選擇“不同意”,將無法使用。
“一些APP通過‘一攬子協議’將收集個人數據與其功能或服務進行捆綁,用戶不同意其收集個人數據,就無法使用該APP。為了使用該APP,用戶往往被迫接受‘一攬子協議’,這嚴重損害了用戶作為個人數據主體的決定權。”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
對此,《條例》規定,“數據處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數據為由,拒絕向其提供相關核心功能或者服務。但是,該個人數據為提供相關核心功能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
大數據“殺熟”最高可罰5000萬
同樣的送餐時間送餐地點,平臺會員所需的配送費卻比非會員還要高;同樣叫車,起始點和距離一樣,不同用戶價格卻顯示不一樣……這種被大數據“算計”的“大數據殺熟”現象在交通、餐飲行業時有發生。美團、飛豬、攜程等知名企業都曾被“點名”大數據“殺熟”。
據了解,“大數據殺熟”就是利用大數據技術,在行為數據和消費者身份信息分析基礎上,通過人工智能、個性化展示和消費能力預測,對最終末端市場進行價格差異化對待,在經濟學語境下,又被形象地稱為價格歧視。
這種“價格歧視”,不僅影響數據公平競爭,也損害了用戶的利益。
針對數據要素市場“搭便車”“不勞而獲”“大數據殺熟”等競爭亂象,《條例》創新性規定市場主體不得以非法手段獲取其他市場主體的數據,或者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場主體數據提供替代性產品或者服務,侵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通過數據分析,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違法者情節嚴重的,處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人臉識別”數據不可濫用
不久前,央視“3·15”晚會上曝光的“人臉識別技術被濫用”的新聞引起了廣泛關注。據報道,科勒衛浴、寶馬等知名企業在線下門店使用帶有人臉識別的攝像頭,顧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采集個人信息,并生成一串編碼。從此以后顧客去了哪家門店、去了幾次,商戶都能知道,從而達到精準營銷。
“人臉識別”“指紋驗證”“聲音解鎖”“虹膜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在改變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同時,也易引起個人數據的泄露或被濫用。
為了在拓展生物識別技術應用的同時,避免生物識別數據的濫用,《條例》對處理生物識別數據作出了較處理其他數據更加嚴格的規定,要求處理生物識別數據時,除該生物識別數據為處理個人數據目的所必需,且不能為其他非生物識別數據所替代的情形外,應當同時提供處理其他非生物識別數據的替代方案。
建立數據領域公益訴訟制度
《條例》還在提升公共數據治理水平、探索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等方面作出規定,如規定公共數據應當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最大限度地開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為促進數據要素價值實現,明確建立健全數據標準體系,支持制定相關各類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建立數據領域公益訴訟制度。規定人民檢察院和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可以就違規定處理數據致使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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