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 率先破解要素市場改革難點
《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簡稱《方案》)提出了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重點任務,《方案》在土地、勞動力、資本及技術等傳統生產要素的基礎上,明確提出要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賦予深圳在率先完善數據產權制度等方面改革探索的新使命,這不僅有利于深圳發揮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的乘數效應,深化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而且通過培育領先全國的數據要素市場,將有利于驅動其他要素市場的高質量發展,為全國層面深化改革提供先行示范。
深圳具備在全國率先完善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基礎與優勢
當前,新一輪信息技術的發展正帶領人類走向數字經濟時代,數據成為重要的戰略資源。數據作為全新的生產要素,對傳統生產要素具有“粘合效應”,將極大擴展道格拉斯生產函數的內涵和描畫全新的區域跨越式發展路徑,也是進一步將傳統比較優勢孵化為競爭優勢的巨大發動機。2020年3月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首次將數據提升至除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外的第五大生產要素,體現了數據要素的重要性及價值。《方案》進一步授權深圳在數據產權保護、數據交易等方面先行探索。
經濟特區設立40年來,快速工業化崛起之路使得深圳具備了引領數字經濟發展的產業基礎。目前,深圳的電子信息產業規模約占全國1/6、全球1/10。2019年,與數字要素直接相關的“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和“數字經濟”合計占深圳戰略性新興產業和GDP的比重分別達到了65.8%和24.8%。深圳在軟硬件上具備獨特的優勢,擁有良好的市場環境和發達的金融市場,毗鄰港澳,在與國際接軌方面也獨具優勢,成為數字經濟發展的排頭兵。深圳擁有眾多數據生產的國際大企業,在相關行業標準的制定上將擁有更大話語權,進一步帶動深圳數據產業發展。目前,深圳已初步具備數據要素全球定價能力,更有可能在數據生產和交易中縫合國內國際“雙循環”鏈條并推動中國高質量發展。
深圳數據要素市場培育需要破解三大難點
一是破解“數據煙囪”效應。數據資源的整合是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的首要條件。當下我國各地區包括深圳,跨部門、跨系統、跨區域數據整合難度大,面對數據流通的規模超級大、領域超廣泛、監管全時空等特征,現有管理體制頂層缺位、上下不聯、橫向不通矛盾較為突出。而在數據安全監管層面,需要平衡公共安全、公民、企業和社會組織等海量數據的有效整合和安全有效運行問題。
二是數據立法尚待突破。目前,國內外均面臨著數據確權的挑戰,西方國家已展開立法探索,如歐盟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英國《自由保護法》和《公共部門信息再利用指令》、美國《開放政府數據法案》《信息自由法》、日本《人工智能、數據利用相關簽約指南》等,主要是對數據權屬進行系統界定。深圳亟待在數據確權立法實踐上先行探索,特別是在數據國有產權、集體產權和私人產權等領域的市場交易規則、市場交易準入、市場監管以及糾紛解決等方面進行重點突破。
三是亟須培育數據市場交易規則體系。阻礙數據市場交易的最大障礙在于數據標準化,其次為資產化、價值評估和商品化體系建設。深圳目前尚缺乏實現數據資產化、商品化和標準化的交易要件體系,限制了數據交易市場的壯大。區塊鏈等新技術應用不足,也阻礙了數據要素的順暢交易流通。
如何在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改革中“先行先試”
深圳應圍繞《方案》授權的改革探索空間,在數據要素平臺、數據確權定價、數據交易等方面先行探索,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的體制機制創新。
一是搭平臺,建立數據流通平臺體系。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政—政”數據共享、“政—企”數據開放、“企—企”數據互通的數據要素流通平臺體系,重點推動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推動政務數據跨地區、跨部門和跨層級整合。借助區塊鏈技術搭建全社會數據授權存證、數據溯源和數據完整性檢測平臺。加快深圳數據交易中心籌備建設,聯動港澳,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數據平臺和融通機制,擴大數據市場交易的范圍。
二是快立法,建立數據產權保護的制度框架。市場運行離不開法規政策的約束。深圳宜借助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優勢,率先建立起數據隱私保護制度和以產業發展為導向的數據產權框架,分層分類對原始數據、脫敏化數據、模型化數據和人工智能化數據的權屬動態管理,建立統一登記確權體系,加快數據立法進度。構建與數據市場相適配的政策工具,積極參與數字經濟國際稅收規則體系構建,吸引全球數據公司落戶。
三是促流通,減少數據要素流動的交易成本。發揮有為政府對有效市場的引導,推動深圳開展數據生產要素統計核算試點,建立數據確權定價、準入監管、跨境流通、風險防范等方面基本框架。探索建立成本定價和收益定價、一次定價與長期定價相結合的數據流通定價機制。降低數據企業的準入門檻,結合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厘清前置審批與業務準入之間的關系。對接前海自貿片區和服務貿易領域相關規則,推動數據跨境流通市場相關國際規則制定。
(作者分別系廣東省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和副研究員,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9BJY103)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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