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經濟應在規范中發展
四月十一日,在浙江義烏舉辦的二○二一中國國際電子商務博覽會暨數字貿易博覽會上,工作人員在展示三百六十度智能跟拍裝備。
4月1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阿里巴巴集團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實施“二選一”壟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82.28億元。
專家指出,此次對阿里巴巴集團進行處罰,是監管部門對平臺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效規范,但不意味著否定平臺經濟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而是要堅持發展和規范并重,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被處罰
近年來,平臺經濟領域出現了“二選一”“大數據殺熟”“自我優待”等損害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此次處罰正是針對阿里巴巴集團所實施的“二選一”行為。
市場監管總局的通報稱,阿里巴巴集團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不僅擁有超過50%的市場份額,且相關市場集中度較高,具有很強的市場控制能力。自2015年以來,阿里巴巴集團濫用該市場支配地位,對平臺內商家提出“二選一”要求,禁止平臺內商家在其他競爭性平臺開店或參加促銷活動,并借助市場力量、平臺規則和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采取多種獎懲措施保障“二選一”要求執行,維持、增強自身市場力量,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
市場監管總局調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團實施“二選一”行為排除、限制了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的競爭,妨礙了商品服務和資源要素自由流通,影響了平臺經濟創新發展,侵害了平臺內商家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消費者利益,構成《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綜合考慮阿里巴巴集團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時間等因素,市場監管總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阿里巴巴集團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其2019年中國境內銷售額4557.12億元4%的罰款,計182.28億元。
不能限制消費者自由選擇權
市場監管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阿里巴巴集團限制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臺開店或者參加其他競爭性平臺促銷活動,形成鎖定效應,以減少自身競爭壓力,不當維持、鞏固自身市場地位,背離平臺經濟開放、包容、共享的發展理念,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損害了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削弱了平臺經營者的創新動力和發展活力,阻礙了平臺經濟規范有序創新健康發展。
市場監管總局認為,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做法,不僅阻礙資源優化配置,限制了平臺經濟創新發展,也損害平臺內經營者利益和消費者利益。調查表明,當事人有關行為既損害了平臺內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也不當減損了平臺內經營者合法利益,同時削弱了品牌內競爭程度,令平臺內經營者利益受損。同時,當事人有關行為減少了其他競爭性平臺上可選擇的品牌及商品,限制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當事人限制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臺開店或參加促銷活動,限制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從長遠看,不僅損害消費者現實利益,還將損害消費者期待利益,減損社會總體福利水平。
阿里巴巴集團于4月10日回應稱,“對此處罰,我們誠懇接受,堅決服從。我們將強化依法經營,進一步加強合規體系建設,立足創新發展,更好履行社會責任?!?/p>
四月九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鶴峰縣九龍廣場,一名主播在直播銷售產品。 汪正璽攝(人民視覺)
發展與規范并重
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時建中看來,這次行政處罰同時釋放了清晰的政策信號——國家在鼓勵和促進平臺經濟發展的同時,強化反壟斷監管,有效預防和制止平臺企業濫用數據、技術和資本等優勢損害競爭、創新和消費者利益的行為,規范和引導平臺經濟持續健康創新發展。
體現了依法監管的原則。時建中指出,對于競爭性平臺,平臺企業應該守住《反壟斷法》等法律底線;對于平臺內經營者,平臺企業應該履行《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賦予的基本義務;對于消費者,平臺企業應該依法尊重消費者權益。市場監管總局對阿里巴巴集團依法立案調查并作出行政處罰,充分體現了對平臺經濟依法監管的原則。
體現了發展與規范并重的監管思路。時建中認為,4%的罰款比例較為適中,既體現了依法依規和過罰相當的原則,國家強化平臺企業反壟斷監管的態度和決心,也體現了支持平臺經濟發展的政策目標,充分展現了發展和規范并重的監管思路。
“依法規范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平臺經濟發展,反壟斷監管要保障市場能夠發揮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要維護平臺經濟開放、包容、共享的環境,讓平臺企業在公平的市場競爭中贏得發展機會,以科學有效的反壟斷監管回應平臺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睍r建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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